页面版权所有:宣城市如億房产 皖ICP备1400766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7600、7800元/㎡!宣城这个棚改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
宣城市老飞彩厂区(兴隆中心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颁布的征收公告,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依法组织了被征收人投票选择估价机构的活动,并根据票选结果对我公司下发了委托评估的函,委托方将大多数产权资料提供到位后,我公司在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陪同下赴现场进行了勘察,经仔细测算,形成了征收补偿的评估价格。现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偿价格的估价结果(含拟用来产权调换的住房价格)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为何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不动产征收前需进行价格补偿评估,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法定程序,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并公布)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按规定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估价结果所对应的日期,即所估的是房屋何年何月何日的价格。根据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条规定:“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故本次估价时点按照规定应确定为2019年9月29日。
四、价值定义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进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装修、附属物及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另行补偿,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为何不主张先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行规不主张先行评估,一来是装修装饰项目大多较琐碎,估价费时费力,有尽量不因繁琐评估程序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的考虑,但更多的是出于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考虑。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除自然老化、使用折旧外,还有装修装饰不符合流行的审美时尚所带来的价值贬损,折旧淘汰的速度很快。行规通常将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折旧年限定为3年,住宅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8年,估价时必须按市场的客观规律计算折旧,折旧率会很高,而协商补偿金额通常会有一些带奖励性质的超额补偿。因此,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估价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1〕2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宣政办〔2011〕33号)等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宣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文件以及本公司调查、搜集的有关市场资料,评估人员实地勘查所得资料。
七、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总的要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在本次估价作业中,我们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下列5项: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是房地产估价的最高行为准则。独立原则要求估价机构本身应当是一个不依赖他人、不受他人束缚的独立机构;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估价中不应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屈从于外部压力,完全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心进行估价。所谓客观,是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带着自己的好恶、情感和偏见,完全从实际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估价。所谓公正,是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估价中应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因此,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核心,是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首先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遵循合法原则,具体来说有下列几个方面:在合法产权方面,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证件为依据;在合法使用方面,应以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为依据;在合法处分方面,应以法律、法规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在其他方面,如评估出的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它是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
4、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同一供求范围是指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所处的区域范围。
5、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上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估价不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所有时间上的价格,而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某一时间上的价格,而这一时间不是估价人员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依据估价目的来确定,这一时点即是估价时点。
八、房屋用途、面积和建筑年份的认定
根据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九、估价方法的选择
(一)本次估价的技术思路和估价方法
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办法进行适应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如下:
常用的估价方法一般为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
所谓市场比较法,是指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区位、用途、规模、档次、楼层、朝向、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建筑结构 |
单价(元/㎡) |
砖混 |
7800 |
砖木 |
7600 |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